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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统计工作,提高数据统计质量,夯实数据驱动型决策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年颁布施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 年颁布施行)以及《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学校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以及学校根据改革发展确定需要实施的统计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上级下发的各项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和整理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分析和服务,监控规划执行情况,分析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数字资料、文字资料、数据分析报告。

第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建立校内统计工作的网格化管理格局。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发展规划处的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相关事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八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完善学校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3.指导、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开展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4.归口管理综合性教育统计资料,统一提供和发布数据;

5.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为校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6.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监控与评估;

7.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8.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建立和完善数据统计信息化平台。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务必严肃、严谨,不得将统计工作简单化。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主要职责如下:

1.收集、整理、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专项统计工作;

2.配合发展规划处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及资料;

3.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完成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4.做好本单位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建立、保存、管理和归档工作;

5.保持专、兼职统计员的相对稳定,并将统计岗位的人员变动情况于变动发生后的7 个工作日内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6.开展统计活动时,充分利用共享的统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提升工作效率。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分类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分为综合性统计、专项统计和数据维护三类。

第十二条 综合性统计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填报,各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资料完成填报,由发展规划处汇总,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统计工作由业务对口二级单位负责填报,上报前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决定是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最后经校长签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向发展规划处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按程序审核、签名和盖章。统计资料的签署人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在完成专项统计数据和资料,经审核并完成校内上报程序后,15 个工作日内,将所上报的统计数据、统计资料连同负责人、校领导的签批意见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每季度对系统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并在数据更新后的15 个工作日内报发展规划处备案。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学校事业发展标志性和显示度的重要数据,各二级单位应及时更新,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1 月份将本单位的业务发展统计分析报告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四章 统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数据标准制度。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各二级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避免数出多门。

第十九条 建立数据分析制度。强化分析运用,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单位和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发展规划处定期对各二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并对其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一发布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严肃性与公信力,学校综合性教育统计资料由发展规划处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 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 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要求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发布。各二级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外使用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充分利用绩效数据,建立学院及部门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保障制度。重视数据安全,提高数据与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做好数据资料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统计工作必须遵守学校的保密制度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指定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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